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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与铲车相撞起火,肇事司机只顾打电话不救人,致两人死亡这件事怎么看?

轿车与铲车相撞起火,肇事司机只顾打电话不救人,致两人死亡这件事怎么看?

这个铲车司机完全就是个畜牲,重判都是轻的必须枪毙,一个人可以眼睁睁的看着两个大活人慢慢的死在自己面前而置之不理,这不是畜牲是什么不枪毙留着干什么,即便这次不枪毙这畜牲一辈子也逃脱不了良心的折磨,老天很快会收了它太损了这畜牲

2023-08-17

网上看了好几段视频,事实大体上是:白色越野车追尾铲车,车内人员动弹不得,两车头围卡住,铲车驾驶员下车后一味打电话,对向车道的群众让他赶紧把铲车往前开,他置之不理,只顾打电话。

一,如果铲车驾驶员事故发生后能及时把铲车往前挪,并予以救援,也许越野车驾驶员有可能逃出车外,但也不一定。

二,估计铲车驾驶员是为了保护现场,不愿意挪车,只想打电话等待交警救援。

三,对向车道一直提醒铲车驾驶员的男子路见不平一声吼,并提供灭火器,但也无济于事,在短短几分钟左右越野车就起火,车内被困人员无一点生还可能。

四,铲车驾驶员没有及时施救,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事故第一时间要救人,如果事实证明,越野车内人员死亡与他没有及时施救有关联,他应该涉及过失致人死亡罪。

五,旁边拍视频的人,以及路过的车辆,也没有人下来救援,令人费解。

2023-08-17

铲车以其巨大的身躯,在马路上行驶可谓是毫无忌惮。再好的轿车与铲车相比,那就是一个渣!所以轿车与铲车相撞,肯定是轿车吃亏,不堪一击。

这就要求开铲车的司机素质要高,不要认为自己的车不怕撞就毫不在乎,尽量小心驾驶,顾及其他行车人的安全。

而最近发生的一起白色越野车追尾铲车事件,就很令人生气和痛心了。

白色越野车撞上了铲车,司机受困于车内无法出去,而铲车司机当然是毫发无损了。不论责任在谁?救人当然是第1位的。



但是我们在视频中偏偏看到,铲车司机在出事后不是及时地将车挪开救助后车人员,反而频频打电话耽误时间,以至于后车着火造成更大的事故。

在这里,铲车司机的做法有两点不当之处:

第一,铲车司机看到后车驾驶员被夹困在车厢内,应当首先将车挪开,留出空间救人。而不应当做视不管,只为一味地为了保护现场而打电话报警。

第二,铲车司机见自己没有事,应当想到再救助别人。如果能及时拿出灭火器灭火的话,后车也不会起火被烧的。

如果他一开始还没有意识到这样做的话,那么在旁人的催促之下仍没有这样做,那么这明显就不对了。

所以说,事件发生了,如果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就可能避免重大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如果自私自利,就会错失良机,造成更大的危害后果。

铲车司机应该对扩大的损失,即被害人的死亡承担责任。

2023-08-17

根据一般的社会常识,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如果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或者伤员受伤严重生命垂危的,都需要马上救助伤员,以拯救生命为第一要务。但是,这铲车司机明明知道轿车起火,还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漠然姿态,在旁边淡定地打电话眼睁睁地看着强者被活活烧死。这种行为,说他是不作为地故意杀人也不为过。

据报道,近日,在北京朝阳区,一辆小客车与一辆铲车追尾起火。据网友视频显示,铲车司机事后一直打电话未及时施救,民警到达现场后,确认后车中两人已经死亡。
18日,@北京交警 通报称,戚某某(男,22岁)驾驶不允许在城市道路主路行驶的无号牌轮式自行机械车,与一辆白色小轿车相撞后,小轿车自燃,车内两人死亡。
目前,戚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我认为,戚某某不单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简单,而是涉嫌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从戚某某的主观心态来看,他明知道

发生交通事故以后轿车即将自燃,再不采取急救措施,车内人员肯定会被活活烧死。但他还是没有采取急救行动,而是放任车内人员被活活烧死,这显然属于间接故意,而不只是过失而已。

更何况,发生交通事故以后,戚某某作为肇事车主,对受害者便基于先前行为(即肇事行为)而负有救助义务。因负有救助义务而没有履行,从而造成伤者被活活烧死,已经满足了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我强烈建议以故意杀人罪对戚某某提起公诉,让这种冷血动物受到应有制裁。

2023-08-17

都是特么的道德婊,路上很多人喊去救援,他们咋不去?怎么救?没着火前把人拖出来造成二次伤害谁的责任?挪了车拖死人怎么办?动了车祸现场,保险不赔,被全责怎么办,都是特么的动嘴的键盘侠,狗屎一样!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打电话报警,叫救护车,这不算积极救援么。再说,你有医生资格证么?有急救专业知识么,没有,就老老实实保护现场,在车祸现场前后50米摆上三角架,防止造成二次车祸,就是救援!

2023-08-17

看完这个新闻,我有些感触:旁观者其实都是事后诸葛亮,也许这个词用的不准确,用郭德纲的一句话:不明白我发生了什么就劝我大度的人,这种人你要离他远点。r大家的意见都比较太主观,表现了很中国式的思维,同情弱者。r我呢,想客观的表达一下,先举个例子,如果前车开动,导致二次拖行,后车人员致死,怎么办?r前车开动导致后车忽然迅速起火,致死,又怎么办?r假如没起火,然而进行了施救,没报警,致死,又怎么办?r上前施救假如后车爆炸,又多死一人,又怎么办?r事情发生后只有一种结果,事情没发生有很多种猜想,不设身处地的经历,怎么能明白当时人感受?事已至此,怪前车没啥太多意义了。如果你是前车司机,也许你会上前施救,再报警,也许你的某一个动作导致汽车爆炸你也可能身亡。r多一些理性和客观,少一些感性和主观,生死年前,只有切身体会,才能明白。


这个视频我也看了,只能说气愤。

一个人出了事情能这么淡定的打电话,一点不急,说明这个人内心很镇定,知道自己在干嘛。小车快着火了也无动于衷,说明此人冷血无情,也明显是让车里的人死嘛。

又人就会说阴谋论?你以为撞人倒车压死的事在中国没发生过?这司机明显故意的,并不是不懂法,它心里清楚得很,所以应该重判这个冷血的司机以警示后人,让他知道什么叫人命关天。

还有这个铲车能上路吗?这个很关键,有可能铲车不开灯导致的小车追,如果是这样,建议枪毙这个司机。

这个是热门话题了,最主要是这个事情真实的发生在7月16日的北京四环外环路上,一辆SUV追尾工程铲车,导致SUV轿车车身变形卡在工程铲车后面,车身快速冒烟起火,当时由于后车车身变形严重,里面的乘客重伤无法出来,而且出门变形卡死无法打开,周围的人看到了这个情况就要求工程车司机把车挪开好让大家合伙救出车上的乘客,只是司机无动于衷的打电话,完全不理会大家的要求,也不理会车身已经开始着火车里面了两个人的安全。

最终导致车身起火烧着,车内的两个伤员由于工程车的原因无法打开车门进行施救而活活烧死在车内,全程周围有几个拿着灭火器去灭火,但是火势蔓延太快,灭火器已经不起作用,大家只能眼睁睁的看着两个人被活活烧死在车中,铲车驾驶员只顾着打电话,根本不理会旁边人救人的心切,完全不理会车内乘客的安危。

这个视频被上传到网上以后,铲车司机的行为直接引起了网友的热议,观点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认为铲车司机没有移动车是为了保护车祸现场,打算分清责任,而且打电话的行为是在报警处理,还有一种说法是谴责这个司机的冷漠和自私无视生命,两种不同看法里面谴责铲车司机的占绝大多数,认为铲车司机对这个事情负主要责任。

虽然说是一起追尾事故,而且铲车司机也第一时间报警,做法看起来没有毛病,但是问题在于在受伤人员需要救助的时候,以救助生命为第一要素,但是铲车司机并没有这样做而是选择冷漠的面对两个伤者的危险,直接让两个伤者死亡也不愿意挪开车让大家方便把伤者救出来,这种行为不只是无知,而且还害人也害己,甚至很多人觉得这个铲车司机故意不挪车让伤者烧死,这样一次陪钱比永久性负责好一点。

这种想法的人的确说得有道理,并不是瞎说,这种可能性不是不存在而是非常高,有的人认为后车追尾,是有可能是后车超速或者是没有保证足够的安全距离,才是酿成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所以这些人认为后车负主要责任,铲车司机只是有次要的责任和过失的责任,如果是普通的交通事故那这样理解的确没什么大错,只是这次事故不是普通的事故,所以这种说法并不正确。

因为国家有明文规定,特殊的工程车辆不可以上公路行驶,除非这个工程车获得了交通相关部门颁发的特殊牌照才可以在特定的时间上路行驶,但是在北京的四环这种路上基本上是不允许特殊工程铲车这样的车上路行驶的,从这一点来看就算有特殊牌照的情况下也不可以在主要的交通路段上路行驶,这也说明了这个铲车司机很有可能属于违规开工程铲车上公路,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加上铲车司机冷漠无视生命的行为,这些加起来就够他受的了,他要面临的处罚会超出他的想象,不管如何如果当时做这个铲车司机做出救人的行为那肯定面临的舆论压力不会那么大,现在事情已经超出想象,他想要摆平这个事情基本上已经不可能,面临的是法律的制裁和舆论的谴责,甚至连累到自己的家人。

2023-08-17

这个问题其实很简单。

但是现在追尾的车上人死了,很多人说前车冷血,应该枪毙。其实,说这些话的人,跟后车是一类人。

“别人别你车,让让不就完了。”是不是很耳熟?没错,就是这类人,因为他们天天别别人,不讲规矩,满口仁义道德吃亏是福,到他们自己身上,锱铢必较。

我的观点,1后车为什么追尾?自己负全责。

2人死了,很痛心,痛心在追尾车辆为什么开那么快,否则怎么可能撞那么厉害。自己开车,自己觉得别人就该让你?到底钻空子的是工程车还是后车?大家开车在路上都见过

3如果是他撞墙上起火死了,怪墙?而他恰恰撞上去了。

4我看到的视频是44秒,看上去是剪辑过的,知道想说什么了吗?剪辑过,他到底救没救,看不到,能看到的是他打电话,看不到的是到底救没救。也就是说,视频只能说明我们看到了什么,而真像是什么,不知道。

5从撞击看,挪了,也救不出来,仔细看,ab柱车门完全变形,八成驾驶员已经死亡,挪车一是可能要负全责,而不挪肯定是合规合法的。二是出了事故,首先报警和通知包工头这个完全没毛病,你出事故不报警?

总结:不要只相信眼睛,不要不思考。出事先想法,再说情。目测这个撞击相对速度至少100,而据我所知四环限速70,根本不可能装成ab柱完全变形的,并且,b柱变形基本司机副驾驶存亡率很低很低,等尸检报告吧。


2023-08-17

陈律师观点:根据最新的情况显示,该铲车司机已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我在案发时已预测公安机关很有可能会以该罪名刑拘该铲车司机,当然,定性是否准确还需进一步了解案情,不排除罪名可能会变为故意杀人罪(间接)。


一、事件回顾

2019年7月16日3时30分,在北京朝阳区南四环外环主路十八里店南桥西侧,戚某某(男,22岁)驾驶不允许在城市道路主路行驶的无号牌轮式自行机械车,在南四环主路由西向东行驶,适有一辆白色小客车同方向由戚某某车后驶来,小客车前部与轮式自行机械车尾部发生碰撞,后小客车起火燃烧,造成小客车内张某(女,31岁)和白某某(女,34岁)两人死亡,两车损坏。目前,戚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二、案情分析

(一)本案的三大误解

一大误解:前因理解错误!根据北京交警官方微博的情况通报,戚某某驾驶的机械车属于“不允许在城市道路主路行驶的无号牌轮式自行机械车。“这句话意味着虽然是白色小客车追尾,但是在本次交通事故的定责中很有可能是戚某某承担主要责任,但是这句话也让很多人对于本案的性质的认识发生了严重的误解。因为这句话其实是”干扰项“,换言之,即便戚某某正常驾驶,发生了追尾,其之后的”只打电话不救人“的行为依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前述的判断哪一方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仅仅涉及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大误解: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差不多的量刑。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分三档,第一档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档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档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致人死亡罪分两档,第一档为: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档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意:我们比较两个罪名谁轻谁重一般是比较第一档,即基本刑,而之后的加重情节或减轻情节是在基本型差不多的情况下再行比较。从基本刑而言,显然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比交通肇事罪严重,只有交通肇事罪在出现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才会升格到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而过失致人死亡罪只有才降格处罚时(出现情节较轻时才与交通肇事罪的基本刑相当)。

所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交通肇事罪发生竞合时,一般还是择一重罪处罚,在本案中,毫无疑问过失致人死亡罪是重罪(三到七年),交通肇事罪是轻罪(三年以下)。

三大误解:戚某某缺乏救生常识或不懂救生技能所以无法施救,因此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如果是在营救过程中过失造成被救人员死亡了才应承担刑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明确做出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注意,该条文的用词全部为”应当“,而不是”可以“,在法律条文中,一旦出现”应当“一词,即意味着你必须这么做,不做就是违法。

很多人会觉得很冤枉,都说并不知道有该条法律的规定啊,难道法律没学好这么危险的吗?还得承担刑事责任了?陈律师告诉你,在人命关天的事情上,每个人都有义务学好该怎么做,况且,该条法律规定在驾照考试的理论知识科目中是一道必考题,年年都有,为的就是提醒每一个驾驶员,一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一定以救人为第一任务,而且在抢救受伤人员时,是允许变动现场的。

那么没学过这条法律或忘记了是否就能成为免责理由呢?当然不能,不知道红绿信号灯的意思难道就可以随意闯红灯了?不知道法律从来就不是免责的正当理由。

不懂如何抢救或者缺乏这方面的常识又是否能成为免责理由呢?同样也不能,每个人在面对这种情形时施救的方法和策略可能都有所不同,有的可能时先挪车,有的可能是先挪人,不管是挪车也好,挪人也罢,只要你去积极施救了就行,其实只要你打定主意要救人,在正常情况下也没有那么的难,实在不知道该如何是好还可以向路人求助吧?在路人的协助下一起救人是不是仍然是可行的?问题的关键点还是在于”有没有第一时间想到去救人。“

(二)本案为什么会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拘留而非其他罪名?比如故意杀人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从本案的案情描述来看,戚某某很有可能是出于过于自信的心态,虽然预见到了小白车有可能起火但觉得即便起火火势也可以控制,或者在起火后也能把人救走,所以没有第一时间进行救人的行动,在起火后,用光了所有的灭火器也未能止住火势,才导致小白车上两女的死亡。

注意:在法律中的”行为“既可以是以作为的方式,也可以是不作为的方式,本案中,戚某某就是以一种不作为的方式,其明明负有法律规定的施救义务,但就是不及时展开施救行为。那么他就应当对其不作为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阮齐林分析:“确实发生了交通事故以后,各方应该首先还是强调的是救人,尤其是紧急情况下,比如说被害人躺在路中间,随时可能被其他的车辆碾压;或者说是压在车底下,需要把他赶快从车底下他挪出来,不然就压死掉了;或者是困在车内,这时车子可能发生燃烧,或者说又被后面的车子追尾,要赶快把人给拖出来……这种情况是一个非常紧急的情况,这种紧急的情况应该说远比报警要紧急。”

所以,戚某某正确的做法是一旦意识到有人困在车里了,首先应当展开救人行动,如果他在救人过程中遇到困难,可以向过往行人或过往车辆驾驶员求助,实在无法完成救人行为,再打电话报警救助。

那么,戚某某有没有可能构成其他的罪名呢?比如故意杀人罪(间接)?应该说,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间接故意杀人罪在构成要件上确实是挺像的。但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行为人虽然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凭借一定的自认为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的因素,如行为人自身能力方面的技术、经验、知识、体力等因素,或他人的行为预防措施,以及客观条件或自然力方面的有利因素等,轻信他人死亡的结果不会发生,而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最终发生了。而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对这种结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有意放任的态度,从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两者的最大区别还是在于心态,一个的心态是“排斥死亡的结果的发生”,一个是“不排斥死亡的结果的发生”。

结合本案而言,应该说戚某某在主观上还是不希望二女死亡结果的发生,所以戚某某的心态只能是”过失“,无论是”过于自信“也好还是”疏忽大意“也好,戚某某总归是不希望二女死亡的。当然,也有部分网友提出一种猜测,即戚某某未必是不懂法,反而有可能是”很懂法“,戚某某并未第一时间报警,而是将此事汇报给其老板,经过他们的讨论,决定不救二女,毕竟人命很贱,而很多东西都比人命昂贵的多。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一般只有几十万元,然而如果受伤送进医院,医疗费用往往远超身故赔偿,后续残疾的、整容的、植物人的,花掉几百万稀松平常,还有可能要面对家属无穷无尽的追索纠缠。两相比较下,决定不救人,任其死亡。假如,这种猜测是成立的,那么戚某某反而失算了,因为这种情况会对其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那就是戚某某将构成故意杀人罪了。戚某某是把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变成了一起故意杀人案!人心会如此险恶吗?但愿没有,即便有,也希望是极少数。

(三)本案有没有其他的可能性?

有聪明的网友提出了一种质疑,假如两女在发生车祸时已经当场死亡,而并非死于小白车的起火,那么戚某某是否还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假如是这种情形,戚某某就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了,当然,交通肇事罪还是成立的。但是,请仔细看北京交警的情况通报,里面已载明小客车内的张某和白某某是因小客车起火燃烧而死亡的。因此,该两女车祸当场死亡的可能性较小。当然,具体结论还得以法医鉴定为准。


结语

本案以付出两名年轻女性的生命为代价为广大驾驶人员进行了一次深刻的普法,在任何情况下,请大家务必谨记:人命关天!任何时候都要把人命放在第一位,即便因为救人行为导致自己承担更多的财产损失(最为极端的情况下!),也要去坚定的救人!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会不慎处于被救者的处境,也许很多人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最深刻的体会到那种无比强烈的对他人的施救的渴望!因为每个人的生命都只有一次,这是最为宝贵的,也是没有其他任何东西可交换的!也正因为此,佛语才云:“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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